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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棠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海棠区扶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办)是主管全区扶贫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棠区乡村振兴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扶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政策规定,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扶贫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区委、区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区驻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拟订区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指导扶贫、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推进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牵头建立脱贫长效机制。
(六)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活动,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社会团体开展定点扶贫工作;联系上级机关和企业帮扶贫困村的工作。
(七)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
(八)加强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及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九)指导贫困地区开展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扶贫搬迁和深度贫困村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
(十)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发乡村振兴有关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居实施乡村振兴工作;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扶贫办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扶贫办行政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单位领导兼任三亚市海棠区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区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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