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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配合省政府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政策,牵头拟订产业用地指南、标准,负责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及其他有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组织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发布投资信息,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外债;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六、统筹协调全市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总体布局;组织拟订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
七、牵头协调全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承担市对口支援新疆及帮扶我省贫困地区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人口调控,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承担轨道交通规划发展工作职责。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全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低碳城市建设。
十二、统筹全市能源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节能减排、监察工作,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协调能源产业的发展,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三、承担全市粮食调控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
十四、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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