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信息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二)人事科(挂党建工作科牌子)。
(三)生态保护修复科(挂全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四)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科。
(五)林业改革发展科。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挂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牌子)。
机构职能
县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和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立法权限内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造林、营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县域内国家级和省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县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
(六)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应急预案并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
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县级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蒙阴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