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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 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 政府批准的《长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简称县大数据局)是县政 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大数据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 关于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数据和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大数据发展管理、智慧城市建设和政府数 字化转型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和评 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 推进“互联网+政务”深度融合,助推“最多跑一次” 改革,协调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工作,推 进落实与改革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三) 组织协调全县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分析、应 用、共享、开放。负责编制全县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目录, 制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工作的监督 管理。
(四) 统筹协调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推进落实 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推进智慧城 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五) 负责全县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促进大数据 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发展。监测分析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等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大数据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 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六) 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统筹协调指导云计算数据中心、县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政务平 台、电子政务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政 府门户网站群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县级机关各部门网站建 设。
(七) 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承 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数 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各部门公共数 据、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
(八) 负责全县大数据发展、智慧城市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工作,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指导、参与大数据发展相关人才培 养和引进工作,承担有关协会、研究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九)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信息
朱炜江
陈舒
邹翔峰
殷宏毅
王燕
冯凌
长兴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办公室机构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督查考核、政务公开、信息化、重要文稿起草、会务、安全、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后勤、党建、群团、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宣传创建、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牵头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