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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9〕17号)和《中共新干县委办公室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干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干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干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新干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负责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精减退职老职工救助工作;牵头负责农村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救助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全县城乡社区治理政策规划,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五)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
(六)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
(七)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监督指导慈善活动。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十)按职责负责民政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人:曾海明)
(2)社会救助(负责人:聂志良)
(3)社会事务(负责人:刘国梅)
(4)慈善事业和儿童福利(负责人:朱鹏)
(5)养老服务(负责人:李红娇)
(6) 婚姻登记(负责人:邹燕华)
(7) 殡葬管理 (负责人:雷建波)
(8) 党建办 (负责人:刘晓珍)
(9) 财务室 (负责人:胡爱华)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6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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