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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重特大并牵头协调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拟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区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拟订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伤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九)负责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动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不适及省市委具体要求。
(十一)同意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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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山路(九龙中学西北侧约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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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南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29-4196181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总结报告工作;负责财会联络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件、信息收发、登记工作。负责环保局公章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