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区科技发展、工业、信息产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民营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业、信息产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计划。
(三)负责推进“两化融合”发展,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四)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驻区企业服务工作体系,负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
(六)负责监测、调控、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工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工业投资、科技发展创新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依法负责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协调处理支持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八)负责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研究制定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组织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负责全区科技统计、科技信息及科技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管理全区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发展。
(十三)负责组织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及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推进科创园产业转型与升级,引导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技术集成、产业集群、服务集中发展。
(十五)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健全科技创新创业体系的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推进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和消费品工业融合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七)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合作与交流,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负责联系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促进“政产学研用”合作;承担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
(十八)负责协调全区电子信息产业、工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军民融合”、国防信息动员管理等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全区工业、电力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