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下同)药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权限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权限内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依法开展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商)品质量等监督检查与处罚。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监督生产、流通环节产(商)品质量。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指导本区企业在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注册、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零售环节的许可条件初核。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及处罚。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负责全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九)承担区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医药生产行业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餐饮企业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餐饮企业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要求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组织疾控机构开展行政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予以配合。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区财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区市场监管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规范交易政策。
7.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其它固定经营场所内应由本部门监督管理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8.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9.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要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福利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医院食堂、景区餐饮经营单位和宗教场所食品加工做好规划布局,使之符合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共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上述各类行业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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