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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的实施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拟定全县指导实施意见。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制定并完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做好人才统计、工资统计工作,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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