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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百色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百色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百色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市直属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市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等重要文稿和工作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市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及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三)产权与收益管理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承担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四)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市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市直属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
(五)人事科。负责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任免外派董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并组织实施向市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六)党群工作科。负责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理论学习、党内教育培训及开展党群活动等党群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自治区驻百色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市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涉及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有关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七)政策法规科。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章建设;承担委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为1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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