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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崇左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崇左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崇左市科学技术局是崇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崇左市外国专家局的牌子。
第三条 崇左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本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市级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拟订市引进外国专家、国内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内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国内外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组织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桂战略、人才强桂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注重科技资源整体布局和区域创新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市本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崇左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组织重大调研、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绩效考评、综治、督察督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综合科
承担推进市创新体系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智库等工作。
(三)政策与发展计划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市本级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本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协调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市本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市科技报告制度。会有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拟订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五)农村科技与国际合作科
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对外交流合作科。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六)科技成果管理与人才管理科
承担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申报自治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引进国内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人才分类管理中相关科技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崇左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崇左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崇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