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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标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开展重大职业病监测、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防治、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佳木斯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省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佳木斯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佳木斯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及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等外事工作。(联系电话:8511366)
(二)人事与科技教育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导相关医学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生转岗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联系电话:8223504)
(三)规划财务信息审计科。承担健康佳木斯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卫生健康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申报、评估、推进工作。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人口基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医疗服务收费提出建议。(联系电话:8223102)
(四)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联系电话:8226597)
(五)体制改革科。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联系电话:8663188)
(六)基层卫生健康科。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医联体建设。牵头负责健康扶贫工作。(联系电话:8379013)
(七)疾病预防控制与宣传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联系电话:8225896)
(八)医政医管与保健科。落实国家、省有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全市护理事业发展工作。监督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监督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224051)
(九)中医科。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联系电话:8775017)
(十)妇幼健康科。落实国家、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管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母婴保健技术和免费避孕药具工作。(联系电话:8579996)
(十一)卫生应急与安全生产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处置工作。(安全生产联系电话:8211228)
(十二)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法制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卫生健康政策与执行标准;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对其合法性审查把关。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8379029)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药典。(联系电话:8224051)
(十四)老龄健康科。协调落实国家、省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省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老龄事业发展研究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8775083)
(十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联系电话:8775083)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和民办医院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联系电话:8223028)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联系电话:8226703)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领导:
1.于鸿涛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共10家:
1、市中心医院。联系电话:8602020。负责人:陈宇、马凯宇咨询电话:0454-6684400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20号(行政中心8号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4-8602868,0454-8602898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20号(行政中心8号楼) ,邮政编码:154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等外事工作。(联系电话:0454-851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