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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和质量共治,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省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省际间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六)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七)配合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或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配合上级做好药品经营许可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工作,依职责落实医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监督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二十四)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优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八)负责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开展对外知识产权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注册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三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逐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并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有效提升服务水平。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推行全县审批事项同事项同标准,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7.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县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8.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饶河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饶河海关负责经饶河口岸入境的商品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县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经饶河口岸入境的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饶河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按照规定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双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司其职。饶河海关在饶河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县市场监管局向饶河海关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县经济合作促进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县发展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股。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涉及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登记注册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调查研究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饶河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知识产权、合同、动产抵押、拍卖行为合署办公)。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知识产权宣传,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制定专利发展计划、规划,负责专利执法工作及专利信息网络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管理,指导企业专利工作,落实专利优惠政策,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咨询、培训、统计、奖励等工作。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理商标咨询、查询,办理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六)公平交易股。贯彻落实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指导打击传销工作,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和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七)药械化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药品分类管理等制度。承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及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环节监管。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基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管理。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相关信息。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抽查检验。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化妆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有关监督管理规范。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执行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专项打假活动。拟订全县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管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许可。
(九)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领域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市场推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权限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开展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咨询电话:0469-56233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江街9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69-5621211 ;0469-5629771
办公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26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办公室电话:0469-2689010;工作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