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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及中医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及中医药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题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我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一)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卫生领域有关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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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11368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科(联系电话:6113652)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458-3907512;联系人:韩忠伟;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