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本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责。组织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及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及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本县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排。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并指导实施县住房建设规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县400万元以下(特殊项目外)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县外建筑活动。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本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秩序的责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实施全县市政工程项目,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实施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的综合管理和防雷许可;指导实施全县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承担规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较大的综合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材质量监管。
(九)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县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维护管理好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督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领域“双清欠”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区建设档案管理及全县城乡建设信息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