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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五)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确山县(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县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县级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引进县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拟订全县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负责确山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三)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六)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市对口部门本用于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十八)负责全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九)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二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二十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煤炭及煤层气发展政策;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能力监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标准化建设;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负责全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指导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意见。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省、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意见,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科技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工业信息化股
(四)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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