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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舆县委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舆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拟订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退役军人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退役军人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承担县直、中央和省、市驻平单位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具体工作,负责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管理转业干部工作专项经费。
(三)负责全县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其他政治、生活待遇。负责退役军人退役金、地方补贴、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等政策的落实;负责执行军烈属、伤病残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法规制度,制定退役军人分类教育培训政策和计划;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优待抚恤待遇政策文件,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负责审核报批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褒扬烈士;重要纪念日,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优待抚恤专项经费;总结表彰和宣扬全县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六)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广泛进行全民国防教育,支持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贯彻维护全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值班值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我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做好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服务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党建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提供退役军人方面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本部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及军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三)移交安置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县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和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负责计划分配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军人计划外选调工作;协调推动退役军人待遇落实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四)就业创业股。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和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和就业创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五)优抚褒扬股。做好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抚恤优待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参战参训民兵民工等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军烈属、伤病残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推进退役军人数据动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全县烈士纪念设施业务,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县政府负责的烈士评定事项并做好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全县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六)双拥工作股(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的双拥工作;协调军地相互支持建设;组织开展驻军和演习部队拥军慰问和军地联谊活动;指导军(警)民共建活动,研究协调处理军政军民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活动;组织双拥宣传、理论研究、典型经验推广;协调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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