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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牌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财政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与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和执行县与乡(镇)分配政策,贯彻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落实财经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贯彻自治区和市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督。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改革完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落实自治区彩票管理政策和相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实施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上报政府财务报告。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
(六)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政府债务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等工作。承接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本级所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导乡(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保险政策。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
(十)负责管理县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自治区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工作,监测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十五)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六)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市和县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县本级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进退。
(十七)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十八)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
(二十一)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和乡(镇)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乡(镇)财政关系。贯彻落实好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乡(镇)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运用好税收制度改革成果。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一体化。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贯彻落实自治区税收政策,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建议,并商请国家税务总局江孜县税务局上报和下发。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各项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孜县税务局等执收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计与统计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四条 县财政局人员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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