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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孜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将县直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职责整合,组建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县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县承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指导工作。
(四)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划转的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进驻便民服务大厅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驻便民服务大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审批职能划转后,负责办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准营、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负责部门进驻便民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对大厅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工作纪律等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八)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维护、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负责县级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解答工作。负责县级审批服务违规违纪行为和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审批和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与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工作机制。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县委编办承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2.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江孜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18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先入驻到县便民服务大厅,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划入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相关审批工作接受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2.关于综合勘验职责分工。审批职能划转后,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勘,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组勘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涉政、涉密、涉宗教、涉文化、涉高危等外业勘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涉及的外勘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统一承担。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4.审批职能划转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政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5.市区中直和企业单位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进驻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便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进驻事项和人员接受本单位和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双重管理。
7.县税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归并整合审批服务事项,入驻县便民服务大厅并派驻专职人员办理,受本单位和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双重管理。
8.便民服务事项由承担便民服务的单位在县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派驻专职人员入驻办理,入驻事项和人员受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9.县住房资金管理、不动产登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中心整建制进驻便民服务大厅,其运行及服务受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管理。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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