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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组织落实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并组织执行全区年度财政预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向区委、人大、政府报告全区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年度财政决算的编审、汇总和上报工作;组织制定区各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加强区财政管理,促进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
(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国库业务,管理国库现金,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促进全区财务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落实自治区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六)负责审核批复和汇总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指导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落实执行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全区相关的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编制、审核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政府债务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十)贯彻落实自治区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贯彻落实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查,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十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六)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依法对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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