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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相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巴彦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家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机构编制、财务、干部人事以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二)安置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安置转业军官、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接收安置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三)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相关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申报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场所)管理保护、安全监管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条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3名。
第六条巴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庞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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