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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哈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贯彻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安装、修理情况告知等行政审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组织商标和专利监管工作;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指导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工作。
(二十)职能转变。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贯彻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优化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配合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街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3.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建议。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2)商务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3)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投诉举报,处理后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及其他违法行为以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与民族宗教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7.与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8.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管理全市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加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监察以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9.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报作出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且认为应当同步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市区内指定的市场由市林业(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农业(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商市政府、乡镇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或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业、农业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业、农业部门,林业、农业部门应予配合。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和门户网站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制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登记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在相关股室的业务指导下,承担权限内市场监管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四)公平竞争管理股(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受上级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职责实施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指导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指导本级消费者协会工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八)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贯彻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政策。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注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牵头协调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无照生产经营查处。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质量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等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市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组织落实国家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场制售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权限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无证生产加工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指导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承压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组织开展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监测,提出风险预警及防控措施。组织承压类、机电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十六)药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形势,监督实施经营、使用相关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制度、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流通环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股。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作和教育工作,落实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接待处理违纪来信来访和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工作。(营商环境办公室)牵头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承担发展环境整治、投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会等工作。
局长:辛孝奎
咨询电话:0451-84887900;传真号码:0451——84887617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56769090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 哈尔滨市尚志镇尚志大街17号(东门) 尚志市政务服务和公共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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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