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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文化强市、旅游强市建设,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广播影视政策措施,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影视融合发展,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大节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及项目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旅游的节庆、赛事活动,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科技创新发展,组织推进全市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扶持新型文化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九)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负责加强广播影视阵地管理,拟订全市广播影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全市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工作。依法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全市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影视领域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广播影视领域的交流活动。
(十五)负责文化旅游、广播影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等工作;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咨询电话:0451-87153132,传真号码:0451-871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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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拟订机关综合性文稿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和本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目标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