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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武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负责监督标准实施。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实验室、检查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定和制度。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相关制度。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全市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协调推动地方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企业安全考核。
(二十一)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负责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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