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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负责区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区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招投标工作。
(三)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区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七)承担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八)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区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全区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区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组织实施全区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了解掌握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创新型人才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人才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十二)负责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三)研究全区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四)协调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五)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在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争取上级支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落实推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促进节水、促进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产业化的价格扶持政策,并依法制定我区相关配套措施。
(十六)拟订全区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区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区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十七)根据国家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我区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我区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置国家投资项目,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一)职能转变。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1)承接省市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2)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关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强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区发改局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发改局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2)区发改局负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3)区发改局负责区本级建设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区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区本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区发改局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区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区发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区发改局意见。区发改局负责有关区级专项规划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区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区发改局的意见或与区发改局联合上报。
3.区发改局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全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区商务局负责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2)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商务局拟订并联合发布。(3)区发改局负责项目资金政策争取工作,统筹和指导全区总部经济、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带发展,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物流产业及电子商务总体规划和发展,领军企业培育,区商务局负责商务部门政策资金落实,指导推动商贸物流、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指导推动商贸流通领域总部企业发展,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培育。
4.区发改局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和管理。(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区发改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承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作职能。
5.区发改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6.区发改局与区应急管理局在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区发改局根据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3)必要时,区发改局可以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区发 改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农业农村宏观政策制定扶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动植物疾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024-31912766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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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工作的督办检查;负责各类区级会议反馈的督办工作;负责局内自身建设和后勤管理、保障工作;负责局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