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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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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   邮政编码:110014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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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信息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健康、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划草案,拟订并组织 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省药物政策。拟订全市药物政策9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省药品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开展中药资源普查,负责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 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系服务一批优秀卫生健康人才;做好卫生健康人才典型培养、宣传等工作。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卫生系统(含民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管理工作。

(二十一)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 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 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 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自动化办公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 务公开、信息、保密、诉求办理、网站建设等工作。负责委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省政府对市政府卫生健康工作的绩效考评和省、市政府卫生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负责组织市、区县(市)政府卫生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制订和考核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行政编制8名,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2名。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方面地方性法规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工作,承办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依法报备工作。承担本部门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市本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四)财务处。负责委属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审计处。负责拟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本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六)规划发展与信息处(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 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 实施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卫生健康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承担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节能管理和改造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七)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八)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 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九)医政医管处。负责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 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承担推进护理发展工作。负责卫生援外工作。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开展国家、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鉴定委托调查及处理工作等。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 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 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全市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监测及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监测等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一)基层卫生健康处。负责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落实。牵头负责健康扶贫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二)妇幼健康处。负责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省药物政策。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落实国家、省药品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四)科技教育处。负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五)卫生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拟订卫生应急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调对重大灾害、恐怖袭击、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行政编制4名,处长(主任)职数1名。

(十六)综合监督处。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全市卫生执法稽查。负责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的监督。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七)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十八)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十九)医养结合处。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加强老年医学和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家庭发展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生育相关政策,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一)保健一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二)保健二处。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健康体检、 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副市级以上保健对象医疗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二十三)中医综合医疗服务处。负责中医药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技术规范,监督管理中医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协调基层中医药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四)中医药健康服务处。组织实施健康服务业及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开展健康管理与促进等相关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和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监督管理中医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 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

行政编制4名,处长职数1名。

(二十五)医患关系调解处。负责受理涉及卫生健康系统在工作过程中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完成交办、转送、督办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送、督办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委内相关处室和涉事单位综合调处重要的信访事项。负责汇总委内相关处室和涉事单位的信访处理意见,形成卫生健康委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负责向来访群众解释卫生健康相关信访政策。负责开展卫生健康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卫生健康系统信访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各种卫生健康系统不稳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领导和部门反映重要情况。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起草爱国卫生相关的法规、规章。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市)及驻沈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全市城乡环境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开展卫生城市(区)、卫生县城(乡镇)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 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估。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8名,专职副主任(正处级)职数2名。

(二十七)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职业健康工作。

行政编制5名,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二十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 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市政府绩效考评、委属单位综合目标绩效考评、统战、工会及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工资、工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及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行政编制8名,主任(处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处长)职数2名。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简介

沈阳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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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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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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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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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4年01月16日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处职责:负责拟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本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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