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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统计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州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州统计工作。负责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统计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执行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州委、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和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州性基本统计数据。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固定资产、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的基本统计资料,按规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有关统计标准及运行规则,统一管理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州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及各县(市)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统计规章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二)统计科。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分析报告;定期整理、编辑、提供全州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拟订农牧业、工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的统计调查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相关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和评估;搜集、整理和提供农牧业基本情况统计资料;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农村住户、城镇住户、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群众安全感、就业、工资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非公有经济的调查;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州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州、县两级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州统计系统大型普查、调查数据处理与管理工作,建立统计数据库;负责全州统计系统计算机知识培训、设备管理、更新与维护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负责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专业之间统计方法的衔接;组织协调基层基础建设,指导规范化建设;负责地方统计法规起草、送审及监督实施;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受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完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统计法治与统计改革的衔接工作,承担统计改革的相关任务。
(四)能源统计科。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及统计方法制度;组织实施能源及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和资源环境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分析研究和质量评估。
第五条 州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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