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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构,乡党委是党在农村的一级基层组织,是地区(乡)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地区(乡)工作实行全面政治领导,并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充分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在本地区(乡)的落实。
2、研究决定本地区(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负责本地区(乡)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任免工作。
6、负责本地区(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7、领导本地区(乡)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8、领导统一战线和人民武装工作。
9、领导本地区(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11、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地区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基层行政组织,乡政府是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负责制订本地区(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管理本地区(乡)经济工作、财政预算和收支;负责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经济、社会统计工作。
3、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4、负责村镇建设、土地规划、集贸市场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
5、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拥军优属、兵员征集、社区服务、殡葬改革等管理工作。
7、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8、负责民事调解和普法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9、负责人民防空、防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水、环保工作。
11、负责地区(乡)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居民、农民的管理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工作。
13、负责群众性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和科普工作。
14、指导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促进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其自治能力。
15、负责旧村改造,参与旧村改造的搬迁及小区开发建设,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
16、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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