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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00年4月在全省设区市中率先成立。(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中心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各项工作创先争优,先后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江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省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单位”、“全省优质服务窗口”等荣誉称号。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专刊介绍我市工作经验。《新华社》、《半月谈》、《江西日报》连续对我市“放管服”改革进行报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增强中心服务功能,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中心共设窗口60个,工作人员160余人,271项行政服务事项可在窗口办理出证,做到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窗口出证。
为打造一流营商政务环境,中心大力推行窗口服务标准化、审批流程最优化、联审联批快捷化、行政事务公开化、便民服务网络化、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改革,梳理公布首批189项“最多跑一次”事项、61项“一次不跑”事项。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和“减证便民”,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在全省率先设立不动产综合服务大厅,实现“一窗受理”最多跑一次,部分登记事项立等可取,其他提速50%以上。创建涉审“中介超市”,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刊介绍改革经验。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在全省率先设立“人才服务专窗”。大力开展“党建+为民服务”,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全面推行“五心”服务制,努力将中心打造成“阳光政府的缩影、行政效能的典范、优质服务的样板、优化环境的窗口”。
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鹰潭市和鹰潭市余江区高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0〕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字〔2020〕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鹰潭市行政审批局有关机构的批复》(赣编办文〔2020〕3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市行政审批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处级,加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市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为市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受市行政审批局委托,负责为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实施规范管理和事务性保障工作。
(三)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
(四)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听证公告、集中审图、联合评估、中介管理、集体讨论等技术审查工作。
(五)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相关交易信息数据进行实时对接共享和公开。
(六)负责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七)负责涉审“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八)负责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服务工作,受委托依法承担其他有关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服务工作;对交易过程提供见证服务,维护场内交易秩序,记录场内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九)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协助抽取评标(审)专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负责对区(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履行市客商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对客商证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行政审批局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负责市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负责机要文秘、组织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大楼物业管理、档案管理、宣传、计生、综治、信访、文明创建等综合性事务的协调、对外联系接待等。
(二)政务服务综合科(对外挂鹰潭市投资兴业服务中心牌子)。负责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咨询、引导和疑难问题解答服务工作;负责为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市本级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服务和负责中介服务超市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三)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科。负责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市本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行政审批类证照、批复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市本级大厅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标准化建设、“一窗式”工作人员和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各窗口业务统计数据的汇总编报;负责行政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提供查询服务等。
(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科。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规范性制度;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负责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按规定归档、保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音视频等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协助抽取评标(审)专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负责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受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指导贵溪、余江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五)工程交易科。负责为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公路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交易服务。
(六)产权交易科。负责为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林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交易服务。
(七)网络信息和技术保障科。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系统业务培训,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负责网站日常管理,电子政务和审批监察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互联网+审批”线上录入和指导工作,协调审批信息化系统与相关部门对接;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安全、图纸等技术性审查服务;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和竣工验收;负责为行政审批提供专家论证、听证公告、集中审图、联合评估、集体讨论等服务保障。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划入14名,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划入6名,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划入5名)。设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不同性质人员编制及待遇保持现状不变,待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第七条 不再保留原单独设置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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