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值班室(保密信访处)、文秘督查处、政策研究处(改革办)、新闻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规划财务和法规司主要职能: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不设处室建制。
待遇保障司主要职能: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综合处(长护办)、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处、医疗救助与补充保险处(扶贫办)。
医药服务管理司主要职能: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综合处(医改协调处)、目录管理处、支付管理处。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主要职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医药价格处(综合与信息监测处)、招标采购处。
基金监管司主要职能: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基金监管一处、基金监管二处。
机关党委(人事司)主要职能: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纪委办公室)、人事处。
局领导
咨询电话:010-55528700,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55528828 ,传 真:010-55528910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09:00-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市有关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符合佛山市转诊规定的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市以外定点医药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市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国家高度重视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包括普通门诊保障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基本医保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地方普遍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或治疗方式)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