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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
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领导
冯正霖 局 长 党组书记(正部长级)
梁潮平 纪检组组长 党组成员
董志毅 副 局 长 党组成员
王志清 副 局 长 党组成员
吕尔学 副 局 长 党组成员
崔晓峰 副 局 长 党组成员
胡振江 副 局 长 党组成员
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完善许可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特制定本程序。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许可”等许可事项,依托电子系统,申请、审查等全流程开展网上办理,并颁发电子证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员资格认可”“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核发”等,开展网上申请和审查,颁发证照采用传真或邮寄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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