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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保留昆山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保留昆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含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昆山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参与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指导昆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苏州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配合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建立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处置工作。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和出口备案。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负责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拟订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业务工作、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指导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
(十九)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认真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苏州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外提升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各类许可证,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7.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8.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上级有关要求统一实施。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依法取缔、疏导,负责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定点设置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依职责负责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7.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价格和收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其制定的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政策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查处的,及时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问题,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宣传规划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会议会务等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负责档案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效率效能考核和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配合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教育科(党建办公室、内部审计室)。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执业资格;指导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绩效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四)法规科(行政服务科)。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相关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五)应急与安全管理协调科。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全市重大活动市场监管领域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局生态环境相关工作。承办市安委办交办的各项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和制订全局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督促检查各分局、直属大队、职能科室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等工作情况,并牵头做好考核评价;统一发布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实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调查研究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七)价格与收费监督管理科(反垄断调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受委托对本市范围内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协助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负责全市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八)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科技与信息化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与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所属单位技术能力建设。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九)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实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拟订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国家、省、苏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实施全市认证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全市认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拟订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全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市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标准化与计量科。拟订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承担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区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特殊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
(十三)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经营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全市食品经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食品经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
(十五)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制度和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药品和化妆品的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质量问题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实施质量抽查检验计划;配合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全市药品和化妆品的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分类管理制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风险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配合实施质量抽查检验计划;配合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
(十六)知识产权科。负责拟订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鼓励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登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地理标志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承办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组织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落实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负责拟订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专利导航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和地理标志培育工作;指导知识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负责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服务和商品交易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消费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汇总和利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价格、粮食、食盐等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来访接待等工作;组织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设立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为: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除反垄断案件之外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协调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设立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城北、千灯、张浦、周市、巴城、陆家、周庄、淀山湖、锦溪12个分局,作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 ,分别挂“市知识产权局XX分局”的牌子。开发区、高新区分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建制,花桥经济开发区、城北、千灯、张浦、周市、巴城、陆家、周庄、淀山湖、锦溪分局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建制。
分局职责: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市局授权和委托范围,负责市场主体及其准入、生产、经营、交易等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开展各类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3名,其中机关50名、直属行政机构23名、派出机构1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34名,其中正科长(主任)17名,副科长(副主任)17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3名。
各派出机构领导职数均为:正职1名,副职3名。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512-69851630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邮政编码:21503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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