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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研究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县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
3、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它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区域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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