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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和文化市场等领域综合执法。整合和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和文化市场等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和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落实自治区、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措施。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拟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转化运用和保护等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推动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二)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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