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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执法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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