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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涉及民族宗教的理论、政策、问题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参与拟订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农牧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选报工作。
(三)组织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少数民族庆典活动,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四)负责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负责联系宗教界人士,组织宗教界人士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组织“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评选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卫生等方面政策;组织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的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培养、教育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拟订民族宗教系统干部培养规划并组织落实。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推进宗教中国化,使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配合推进去极端化工作,防止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参与民族宗教领域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八)负责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负责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朝觐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和预案。
(十)指导、督查民族宗教系统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和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交流等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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