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负责对直属单位人、财、物的全面管理;负责市直属中学有关干部任免的推荐、考察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落实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科学教育;负责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综合管理和具体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各种形式、层次的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归口管理面向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化教育、考试工作;指导各区有关教育工作。
(八)负费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教育系统单位、中小学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负责应急协调和维稳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负责督促检查各类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组织教育科学研究,交流教育信息,推广教育教学经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十)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拟订教师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一)负责归口管理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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