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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乌鲁木齐县政务服务局、乌鲁木齐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综合部门,是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加挂乌鲁木齐县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局)、乌鲁木齐县信访局(以下简称县信访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服务局、县信访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乌鲁木齐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和县委推进建设乌鲁木齐大南山国际旅游区总体工作思路的贯彻落实,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运行保障具体事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与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办公室以及驻乌部队、各民主党派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日常文电的处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稿的草拟、修改、审核和制发、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各乡(镇)、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四)负责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公务活动安排,负责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各地政府领导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
(六)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乡(镇)、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七)负责指导、监督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八)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工作。
(十)负责县人民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
(十一)负责信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综合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负责政务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服务局、县信访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县司法局。将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政务值班工作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撤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调整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服务局、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3个: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县电子政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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