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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坂城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3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达坂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达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保留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标准,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区域内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落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仲裁检验、风险监控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核发;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经营环节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督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教学、科研单位使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三)依法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依法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落实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落实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十九)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粮食局>、区统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粮食局>、区统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达坂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2名。
(二)柴窝堡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2名。
(三)乌拉泊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2名。
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派出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方案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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