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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坂城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3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达坂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达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的综合部门,是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科级。加挂达坂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和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总体工作思路的贯彻落实,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运行保障具体事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与区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办公室以及驻区部队、各民主党派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日常文电的处理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稿的草拟、修改、审核和制发、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会议和文件材料的翻译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确认工作;受理和核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负责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公务活动安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各地政府领导来我区进行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
(七)负责区委、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值班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
(八)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区人民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公开,以及政务信息工作;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含区长、副区长行政编制),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电子政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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