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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国家、市与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区与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审批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非税收入分析。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政府债务统计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负责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管理工作。
(六)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依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研究建立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收支管理中重大问题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信息、调研、信访、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编制长期财政规划,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二)预算科。负责编制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地方预算。负责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拟订街道财政管理制度,指导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管理预算部门指标。汇总审定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建立并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税收返还的初审工作。
(三)教科文科。负责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经费, 审核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报废、调拨等相关审批工作。参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行政政法科。负责管理区属部分行政机关及公检法等部门的经费及有关专项资金, 审核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负责所管预算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调拨等相关审批等工作。
(五)城建科。负责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城管委、住建、环卫等部门经费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年度预决算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报废、调拨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资金的安排。参与落实房改政策。
(六)社会保障科。负责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经费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年度预决算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报废、调拨等相关审批工作。承担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审核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七)国库科。负责贯彻执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性资金账户,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负责编报地方财政总决算,汇总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负责区属工资统发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
(八)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负责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管理工作。
(九)会计科。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本区会计工作,拟定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本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建设,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负责会计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
(十)绩效评价科。负责拟订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以及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应用意见。负责拟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拟定财政投资评审组织管理及有关制度办法。
(十一)综合计划科。负责非税收入分析。负责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外资企业的财务决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监督管理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区政府债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十二)法制监督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本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负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务、群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十四)行政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保障办公楼正常运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4正2副(含主体责任办专职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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