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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公园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公园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公园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管理。负责全区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审核、办理工作。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承担城市既有建筑功能改造的统筹协调,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老旧建筑、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七)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区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八)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承担区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九)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建设,承担区级重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十)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评定及保护、开发、利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参与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组建和训练群众防空组织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承担全区人防通信、警报网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物资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核算。
(十三)负责公园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公园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负责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公园城市生态场景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城市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公园城市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资金年度计划、筹集、使用和监管。负责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核缴与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城建档案等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推动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项目促管理、以行业促产业”,提升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统筹力度,强化建筑质量及安全管控,加快发展绿色、环保、节能、智慧建筑,稳步推进成品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提供居住保障。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稳步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管控向综合施策转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向“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努力构建公正高效营商环境。
2. 强化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职能,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和平时期服务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利用人防设施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支援。
3. 围绕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探索公园城市实现路径,推进公园体系建设。加强生态景观、园林绿化建设,高品质推进天府绿道建设,高标准推进智慧公园城市建设,高质量实施公园城市生态建设和场景营造,加快实现产业融合和价值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