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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长岛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烟办字〔2014〕30号)和《中共长岛县委长岛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岛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0号),设立长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长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岛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区有关规划、计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配合做好反垄断调查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价格收费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做好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授权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承担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按照权限负责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全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下简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分析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环节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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