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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2013﹞248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下列线段与海岸所围成的海域:自岸边沿32°4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至32°40′00″N/121°05′00″E,再沿121°05′00″E经度线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05′00″E,再沿33°00′00″纬度线向正东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121°55′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31°40′00″N/121°55′00″E,再沿31°40′00″纬度线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岛。上述线段与海岸所围城的海域由江苏海事局负责管理,但崇明岛的沿岸水域由上海海事局负责管理。
2、牛棚港高压线(121°05′00″E)经度线上游的北支水道,但上海市一侧的岸线及沿岸工程管理由上海海事局负责管理。
3、长江干线江苏段上下游界线之间的水域:上游界线为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的连线,下游界线为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
咨询电话:027-82765426
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长江海事局办公大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513-81150012 传真:0513-83510749(自动)
办公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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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各处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室负责人:傅炎平,副主任联系电话:025-83520102,法规规范处负责人:陶东华处 长,联系电话:025-835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