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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营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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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注销e窗通系统正式上线后,新的市场主体注销申请可以在注销e窗通系统里办理,并同时支持其它部门的注销联办业务。涉及到原准入e窗通系统里已经办理的注销,须在原系统办理完成,其它部门的注销业务需要线下办理。

要在注销e窗通系统里办理多部门联办注销的市场主体,须先下载该市场主体的电子营业执照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注销e窗通系统。

用户须知

您需要将所有自然人出资人、组织机构成员(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身份证原件的正、反面拍照。


您需要将所有法人出资人的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拍照。


如果您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请将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拍照。


您需要将拟设立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含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使用证明一般指与产权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拍照。

业务知识

名称登记

开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前,需要先核准一个名称,这就需要做“名称登记”业务;

名称登记

开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前,需要先核准一个名称,这就需要做“名称登记”业务;

设立登记

有了名称之后,再做相应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业务,然后打印执照;

设立登记

有了名称之后,再做相应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业务,然后打印执照;

变更、备案登记

设立登记后如果有信息的改变,就需要做“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

变更、备案登记

设立登记后如果有信息的改变,就需要做“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

注销登记

如果市场主体要退市,就需要做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如果市场主体要退市,就需要做注销登记。

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电话:0431-12366,0431-80500029,0431-8899411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518号

机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电话:0431-8527900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   邮政编码:130000  

机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431--81763375,器械监管:0431--81763168,化妆品:0431--81763098,药品生产:0431--81763056,药品流通:0431--81763133 药品注册:0431--81763185,器械注册:0431--81763087,行政审批:0431--82752009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仙台大街与湛江路交汇处)

机构:吉林省立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0431-89389126 , 15590530755 Email: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宽平大路一品红城三期25栋214/211室

机构:吉林省天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3154393666

地址:西安大路127-5号(川王福北门天财大厦6楼)

机构:吉林省铭鸿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946508556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万豪国际B座1327室

全部问题
  • 李四

    吉林市船营区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怎么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8

      吉林市船营区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由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负责审批办理: 船营工商分局分局咨询电话:65138021;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投资人决定解散 ;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李四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普通注销)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8

      吉林市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普通注销)由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 咨询电话:吉林市工商局 64820385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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