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灵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4号)精神,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的部署要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案件。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强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规划,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灵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分类监管,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上市风险管理,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的监测等工作,依法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化、检验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标准引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二)负责履行行政职权事项审批后的监管职责。
(十三)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出机构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振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崇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农场市场监督管理所、白土岗市场监督管理所、马家滩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副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
(1)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3)按照授权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违法案件。
(4)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辖区内网络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重点企业质量安全信息档案。
(6)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
(7)负责辖区内广告活动监督,实施合同监管,对经纪人活动、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管。
(8)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9)做好产品(含食品、药品、特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器具检定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10)承担市局指派及辖区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11)承担市局业务队室所需统计数据、工作动态、信息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12)承担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13)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各分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