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职能职责为:
(一)法制宣传与政务咨询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2.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指导,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咨询等政务服务。
(二)行政许可、备案与监督管理
3.承担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备案等行政许可备案工作事项(包括新办、变更、延续)。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对大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
4.农村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5.本所新办、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
6.对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
7.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8.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
9.随机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现场审核活动。实施流通和经营性使用环节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检查。
10.对核准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11.对广告、会销、商标、专利、商品交易(含网络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
12.对需要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进行核查。
13.对企业执行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14.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印证、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和公平秤检定和设立的监督检查。
15.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区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16.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抽检工作。
(四)消费维权和调解纠纷
17.受理、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
18.调解处理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事项。
19.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五)案源报告和行政处罚
20.负责收集、报告违法案件线索。
21.以区局名义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22.负责本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报告。
(六)专项整治和核实突发事件
23.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无照经营、传销会销等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24.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前期初步核实。
25.参与重大活动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保障工作。
(七)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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