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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计划、标准规范、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指导全区政务服务工作。起草有关政务服务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应用工作,精简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统筹指导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划监管全区政府网站,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参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内容建设。负责自治区政府网络与国务院网络互联互通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
(六)指导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运行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估工作。
(七)负责全区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受理有关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建议工作。
(八)负责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组织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监管”应用,推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政务服务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实体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
(二)放管服改革推进处。承担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推进基础清单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工作。
(三)电子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的内容保障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推进工作,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服务。
(四)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的廉政风险防控,协调监管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承担自治区政务公开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第六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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