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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本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修订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区级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区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和协调推动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六)负责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七)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承担本区防震减灾工作,协调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八)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九)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上海市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