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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标准。贯彻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按照事权划分,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注册许可工作。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实施相关备案登记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和各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负责组织实施合同、拍卖、价格、直销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咨询。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七)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推进质量强区,建立和完善质量发展工作体系,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区域质量发展规划、计划和制度措施。组织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推进品牌建设。编制和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风险监控后处理、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管理和指导标准化工作。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负责管理采标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工作。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落实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和监督制度。对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实施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计量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食品安全监督考评。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督管理。负责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区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维权援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坚持对标先进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积极推动“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深入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口受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专业监管,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据标准和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事中事后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智能化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4.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营造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格局,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健全多元化消费者维权的解决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秩序,弘扬市场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提升履职能力。结合深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专业化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及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及线索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就检验、鉴定、认定以及特殊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等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 与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宝山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宝山地产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督。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农民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存储、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备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可疑食品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溯源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4.与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主体登记,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审批,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对象、招生方式、师资队伍等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规办学等违法行为。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日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与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商贸领域行业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区政府决定,行使商贸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2)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和酒类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6. 与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是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发展规划、工业盐管理和食盐供应协调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职责,按照区政府决定,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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